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 |
办理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办理条件 |
具有我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
救助供养标准 |
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8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384元(每人每月 782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68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办理流程 | 1. 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2. 村委会初审,5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并提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公 示5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3.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2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 县民政局审批,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委托乡镇、村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拨付。 5. 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6.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时间 | 每季度初 |
办理地点 | 乡镇民政所 |
联系方式 |
0557-2876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