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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1-20 10:54:56 生成日期: 2020-11-20 10: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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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大店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大店中心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定量化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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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中心校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定量化考核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 大店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20 10:54 责任编辑: 大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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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本《细则》制定的依据:安徽省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 号)和《埇桥区教师职称评定量化考核细则》(埇教体〔2017〕85号)。

2.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中心校量化考核方案,成立职评小组负责考核,并严格执行。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所任学科课时量要达到教体201759 号文件规定数量。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要求。

5.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三、量化标准

(一)能力条件(30%)

1.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班主任工作每学年赋3 分,副校长及学校中层正职的校干每学年赋2 分,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每学年赋1 分(不足一学年不赋分),累计计算。所带班级获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先进班主任称号,省级加5 分、市级加4 分、县(区)级加3 分、镇级赋1 分;先进团支部、少先队在同一级别获奖赋同级别分值。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以最高分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可以累计计算。

2.教研组长所在教研组获得先进,省级加5 分、市级赋3分、区级赋2 分、校级赋1 分;该教研组的教师赋分值的一半。学校或分管领导所主持的工作获得区级先进赋2 分,获得市级先进赋3 分,获得省级先进赋5 分。

3.提供学校签字盖章的所任学科近3 年的原始、完整的备课笔记本、教学计划和听课记录各赋3 分,每缺一年扣1 分。

4.教龄按实际任教时间,每年赋2 分。

5.取得现职称参评资格基本年限的,赋5分,每增加一年加0.5分。

6.提供相应的基本学历赋5分,提供高一级学历并符合职评要求的加2分。

(二)业绩条件(50%

1.年度考核合格一次赋1 分,优秀一次赋2 分。

2.所任学科在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市级统考以及中心校监测等考试的成绩在同类学校、同年级排名中占前三分之一的赋5 分,中间三分之一赋2 分,后三分之一扣1分。(以近三学年度成绩累加计分;监测成绩需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3.业务检查:按近三年业务检查平均分的20%计算。

4.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授予国家、省、市、区、镇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分别赋97651 分。(不累计加分)

5.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区)、镇级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的,分别赋97651分。(不累计加分)

6.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优质课评选、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分别赋9765 分。(不累计加分)

7.个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区、镇级奖项的,分别赋43210.5 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 分)

8.参加市级、区级、镇级示范课、公开课或举办学术讲座者分别赋321 分。(不同学期累计计算)

9.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区)奖项的,分别赋3210.5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5 分)

10.个人在国家、省、市、区、镇获得的其他奖项分别赋4、3、2、1、0.5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 分)。

11.在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只以最高一个档次赋分;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奖,可累计计分。

(三)教研科研(20%)

1.参加国家、省、市、区教科研(教改实验)立项课题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分别赋9765 分,参加者折半赋分。(此项赋分需市(区)教研室提供依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凡在省级以上、市级、区级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不含增刊),分别赋321 分;获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赋6、4、3分,获市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赋3、2、1.5分,获区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赋1.5、1、0.5分;同一篇文章以最高分计算,不累计计算(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累计加分不超过10 分)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专著、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市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的(参与编写的各类习题集及试卷不予认可)赋3 分。受聘参加学校教研部门组织的校本教材编写的赋1 分。出版教育专著每部10 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

四、其他说明

1.所有获得奖项均以证书原件及相关文件为依据,各项累加计分后按项目权重加权合总计分。

2.在县域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偏远学校任教累计25 年的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申报条件的,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单独申报(按区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每学年度病假不得超过30 天,事假不得超过15 天,如超过则分别扣1 分、3 分;每学年病假每增加30 天,事假每增加15 天,加扣2 分,任期每学年累计计算;每学年度旷课一次扣5 分,任期内有5 次旷课取消参评资格。

4.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定:

A、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年度起2 年内不得申报。

B、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C、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 年内不得申报。

5. 以上所有量化考核时间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时间。(除标注外)

6.在偏远学校(除桃园中学、中心小学、明德小学、幼儿园之外的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审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7.定量分数由中心校职评领导小组统计、审核,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考核分数相等无法排序,则由中心校职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8.幼儿园教师,教学成绩、业务能力按参评人数的平均分计算。

9.本《细则》由中心校职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加条件

1.从2015年开始,桃园中学和有支教任务的学校教师必须有支教经历的才能参评。

2.连续在偏远学校(除桃园中学、中心小学、明德小学、幼儿园之外的学校)任教5年以上的教师,另加6分;1年以上2年以下的另加1分;2年以上5年以下的加3分。

3.支教教师被安排到中心小学、明德小学任教的不加分;到王湾小学支教的教师每年3分,不封顶;到其他学校支教的每年2分,最多加6分。支教教师考核评优的另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