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大店镇人民政府 > 社会保险领域 > 养老保险服务
信息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服务
发文日期: 2020-01-19 15:09:44 生成日期: 2020-01-19 15:09:4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店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词: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文章来源: 大店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1-19 15:09 责任编辑: 王若冰
字体大小:【    】

1.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宿州市社会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2. 扶持对象

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举办的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养护院等养老机构。

3. 实施部门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

4.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贴)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市级在安排省级当年社会养老服务资金时按新增床位每张1000元予以拨付。

(2)运营补贴:经批准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时长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补助。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在现行运营补贴标准基础上按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

(3)贷款贴息补贴。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

(4)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购买服务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和200%。

(5)医养结合建设奖励补助。社会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执业许可或备案的,按每个医务室(护理站)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消防安全建设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取得消防安全许可或备案的,按每张床位500元予以一次性消防建设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市级在安排省级当年社会养老服务资金时按消防达标新增床位每张500元予拨付。

(7)食品安全建设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后,按每张床位6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市级在安排省级当年社会养老服务资金时按食品经营达标新增床位每张60予以拨付。

社区养老服务补助(贴)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办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执行。

(2)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的,按实际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运营补贴。

(3)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按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民发【2015】96号)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