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出生医学证明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 《结婚证》 (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三、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母) 《结婚证》 (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
备注:
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