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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5-05 13:21:35 生成日期: 2021-05-05 1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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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时村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2021年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等一级教师职称资格条件及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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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等一级教师职称资格条件及补充细则

文章来源: 时村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05 13:21 责任编辑: 时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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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高一级学历和原学历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而不是在取得高一级学历后重新计算(比如2016年取得一级职称并受聘,2017年取得学士学位,受聘时间依然从2016年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时算起)。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以下各小点中不再分别说明)。

2.提供二级教师的任职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聘用证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务必明确体现聘用二级教师岗位的起始时间(以下各小点中不再分别说明)。)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效果良好。(提供能根据学科特点,针对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育人效果良好的实证材料(如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个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书面总结材料和相关获奖证书等)。)

2.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能准确地对所带班级每个学生进行述评。(2021年职评提供2020-2021学年度第二学期1个班的学生述评材料;从2022年起,提供最近一学年2个学期1个班的学生述评材料。)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较好地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一篇反映教学工作总结。(提供一篇具有一定见解的反映教学工作总结(不少于2000字)。)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提供体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的实证材料。① 近三年来各学期课程表及出勤情况证明。② 近三年来各学期教学计划。③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课例。以上各项材料均须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这里的“借用”是指教师交流,不含借用到其他单位的情况。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的通知或同意支教、挂职(借用)等工作的批复等文件并提供体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的实证材料。① 近三年来各学期课程表及出勤情况证明。② 近三年来各学期教学计划。③ 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并从中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典型课例。以上各项材料均须编制所在单位校长和支教、挂职(借用)单位校长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学校公章。)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和兼职督学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提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的材料。
① 担任班主任等工作的学校证明(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② 班主任等工作经验总结材料1份。③证明班主任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实证材料,如学校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等。)

5.积极参加学科培训、教研活动。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开设校内公开课、校际以上公开课节(次)符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供参与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方面的材料。每学期听其他教师、特别是本学科教师的课及参加研讨活动不少于8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课不少于2节(次)(校际公开课要求自2022年参评人员开始)。须提供至少最近3学年6个学期的听课及主持(或参加)研讨原始记录;校内校际公开课提供开课通知、原始教学设计及三位听课人原始评价意见(所有材料须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申报当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达到良好等次以上。(必须是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环节完整,时间不做严格限制,由各组织单位具体把握。市直学校参评教师考评课由埇桥区教体局一并组织。)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县处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获得县处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1.县处级荣誉指市(厅)级别所属部门、县级政府颁发的荣誉。2.有关教育教学类表彰:如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3.提供表彰证书原件和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最美教师、教育系统先进个人等及县(处)级别所属部门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可比照执行。提供表彰证书原件。)

3.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县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三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为固定奖项名称(其他涉及“教学成果奖”做相同解释,不再重复说明)。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提供获得的相应级别“教学成果奖”证书原件、申报成果的原始材料及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比照乡村教师标准。)

4.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或作为班主任所带的班集体获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提供表彰证书原件、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和担任获奖班级班主任的学校证明、班主任工作先进事迹总结。对于在补充细则发布后取得的先进班集体获奖证书,评审中只认可带有班主任姓名的获奖证书为有效材料。)

5.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等(“含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活动案例展示”:这里的“活动案例展示”只适用于校外活动中心和基地的从事教育教学的老师,不适用于其他范围从事教育教学的老师。)活动(含教育部门推荐参加的专业学术团体举办的国家级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县级二等奖)以上,(优质课、技能大赛是指申报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原始教学设计和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比照乡村教师标准。)或受邀在上述市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受邀在上述市级以上活动中进行现场教学展示:提供参加活动的文件、原始教学设计等实证材料(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至少1次;乡村教师获奖1次。(艺术类教师须参加的是艺术类汇演汇展,体育教师须参加的是体育类项目比赛。作为成员的团体赛获奖结果视同个人获奖结果。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参加活动的实证材料和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比照乡村教师标准。)

6.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方面做出成绩,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本学科竞赛(活动)中,作为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竞赛(活动)主要是指涵盖自然科学素养类、人文综合素养类、艺术体育类等35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提供学生获奖证书原件,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证书原件及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7.在年度考核中至少1次优秀,(在年度考核中至少1次优秀:年度考核是指由县(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须提供记入个人档案的考核登记表等实证材料和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县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提供:1.正式颁布的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2.提供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成员参与以上文件、方案等制定的证明材料。

3.所称“主要成员”是指:参与并完成项目研究排名前5。)

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县级以上推广。(提供:1.教育教学改革的具体内容;2.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证明材料;3.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县级以上推广的证明材料(如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推广改革经验的文件通知等)。以上材料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高中教师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一等奖1篇以上;初中和小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市级二等奖1篇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所称“中文核心期刊”为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查证确认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会团体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须提供学术期刊原件或获奖证书原件。)乡村教师不作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以上。(须联系本人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实际,提供从事教育教学、关爱留守儿童、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心得体会或经验总结1篇以上,且不少于2000字。不得抄袭、套作或拼凑。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比照乡村教师标准。)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2万字以上。(须提供著作原件。)

3.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等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提供:1.所开发的课程资源、开展的新课程实验等成果。2.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的在县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的佐证材料。3.若公开出版,提供出版物原件。)

4.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含规划课题)、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教师培训研究等课题1项(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有相关个人成果。(提供:1.所参与课题的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结题报告和结题证书等原始材料;

2.课题研究的具体成果;3.由校长、县区教体(育)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与课题的证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比照乡村教师标准。)

以上信息来源于:宿州市教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