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第七十五条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及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七十六条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姓名变更 | 基本原则 |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1、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反公序良俗的; 2、拟变更后的姓名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3、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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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变更人或者监护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依据、证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4、父母结婚证、变更人《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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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或 父母离婚后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1、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
1、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父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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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姓名变更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 |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3、相关证明材料。 |
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经本人同意,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2、《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再婚(养)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5、再婚(养)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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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家的佛教徒、 道教教职人员 |
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申请变更姓名为本人佛(道)教法名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