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浅秋,微风渐起,暑气渐消。高粱涨红了脸,梨子黄似金。田野间五彩斑斓,棉田白花绽放,薯块饱满,收获渐近。虫鸣唧唧,山林枫叶微红,丹桂飘香。已然入秋,凉意初显,满是秋的韵味。九月,褪去夏日的热烈,洋溢着秋的成熟,宁静祥和,美好悠然。
9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2025年9月3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并检阅部队。9月将施行的法律法规涉及传染病防治、住房租赁、个人养老金、增值税、农村公路等,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9章11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传染病分类与病种调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并根据2008年、2013年、2020年和2023年传染病病种调整情况,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猴痘(乙类)、手足口病(丙类),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共有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规定传染病防治四方责任: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疫情会商研判,组织协调、督促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在部门职责方面,细化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全国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负责全国传染病医疗救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等;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疫情监测、报告与预警: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范围,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疫情报告方面,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的报告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在预警制度方面,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措施规定:在疫情控制措施上强化属地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完善有关控制措施。
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拒不配合防控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等行为的罚款及吊销执照等处罚更加明确。
2.《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旨在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明确重要军工设施范围和各方责任:规定依法保护的重要军工设施范围,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及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等的职责。
规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划定:明确重要军工设施通过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实施保护,规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调整的程序及要求。
明确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规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采取管控进入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有关保护要求,并对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重大科研试验活动等特殊情形的保护作出规定。
强化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义务:明确建立健全保护责任制、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保护风险评估等职责,并明确内部治安保卫等方面的要求。
加强各方面保障监督:明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应统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需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综合治理责任。
3.《住房租赁条例》——聚焦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租房市场的虚假房源、押金乱扣等乱象,致力于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住房租赁环境。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
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规范经纪机构行为: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4.《农村公路条例》——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
《农村公路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内容:
压实责任主体:明确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提升路网质量: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新建农村公路应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
加强管理养护:明确村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和管理、超限运输治理、重型载货汽车通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主体,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强化安全保障:要求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
促进融合发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是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三是坚持公平化与差别化相结合。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6.《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通过“备案+许可+强监管”模式,全面重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系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核心目标是堵截非法油源、厘清经营边界、强化数据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主要内容有:
在资质与许可管理方面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租赁经营、特许经营企业依法领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标注“租赁经营”“特许经营”字样;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法律责任,
在油品选购与销售方面实施采购源头管控,非正规采购渠道被堵死。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在数字化与数字合规方面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不报送油品购销存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法律责任。
在特许经营与品牌管理方面要求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加速了劣质加盟商的淘汰,还进一步巩固了优质品牌的市场地位,使其溢价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在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方面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用油需求,支持农村加油点按照新建加油站设置程序和要求升级为加油站。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是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关键制度设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全文共6章34条,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主要内容:
一、将碳排放评价和煤炭消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评价。
二、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三、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地方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项目节能报告和情况说明编制、项目重大变动情形、节能审查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8.《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备案范围。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进行备案。
二是明确备案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并对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是规范备案条件程序。畜禽养殖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达到规模标准且备案材料齐全的畜禽养殖场发放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完成备案程序。
四是明确变更注销要求。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信息。不再经营、不再符合规模标准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其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存栏量、出栏量等信息。对应备案未备案的养殖场,按照畜牧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9.《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提升行政区划代码管理规范化水平
《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区划代码作为依法依规确定、公布的行政区划建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数字代码,是其法定主体地位的重要标识,反映其行政层级、隶属关系、建制类型等关键信息,是重要的基础数字代码,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各领域。
民政部研究制定《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公布、应用及其管理。办法全文共20条,规定了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的原则、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主体、关于需要确定行政区划代码的情形、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关于行政区划代码的公开发布以及关于行政区划代码信息管理。
10.《划拨用地目录》——紧跟时代,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划拨用地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录将划拨用地划分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几大类。
目录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录明确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此外,目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11.《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招标相关规定有调整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10章56条,规定了勘察设计程序、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管理、变更设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在招标条件设置方面强调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方面强调应当根据相关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在分包要求方面明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等内容;在评标办法方面规定应当突出技术性要求并在评标办法中相应增加技术因素的权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面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12.《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规范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在行政复议申请部分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范围、行政复议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复议前置情形等内容;在行政复议办理部分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审查期限等内容。在行政应诉部分规定了行政应诉办理程序、职责分工等内容。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行政复议裁决及民事应诉工作的参照办理情形等内容。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部门规章,标志着AI内容治理迈入法治化、精细化新阶段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生成合成内容大量传播,带来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扩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本办法。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术语定义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主要内容
明确标识类型:首创了显式+隐式的双标识体系。显式标识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可被用户明显感知;隐式标识则是在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察觉,用于内容溯源。
规范各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要求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应用商店共同履行标识义务。例如,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需检查AI服务的资质,用户发布AI生成内容时要主动声明。
平衡发展与安全:考虑到技术发展需要,对文本内容添加隐式标识、多媒体文件添加数字水印等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的情况,不作强制要求,而是提出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等低成本实施方法。
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各主体责任义务,而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则以技术标准形式,提出具体实施方式和操作方法,两者同步推出,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
14.《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三种领取情形,两类申请渠道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通知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通知新增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15.《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为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开展标识活动提供了规范方法和有效依据
《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于2025年2月28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是配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防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引发安全风险、提升人工智能安全水平起到规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安全发展。适用于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含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二种方式。在显式标识部分,标准中给出了文本内容显式标识、图片内容显式标识、音频内容显式标识、视频内容显式标识、虚拟场景显式标识以及交互场景界面显式标识的标识方法。在隐式标识部分,标准给出了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以及内容隐式标识的标识方法和形式。在标准附录中,给出了具体的标识方式、应用场景以及示例。
16.《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17.《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这是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18.《房地产从业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杜绝房地产成为“洗钱”温床
该《办法》共25条,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出台既是对2025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反洗钱法相关要求的积极响应,更标志着房地产领域被正式纳入反洗钱重点监管范畴,形成与金融机构、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协同的反洗钱监管网络。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不得从事洗钱活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构建起房地产反洗钱的制度框架。三方面重点内容:识别客户、报告可疑、十年存档。
《办法》对房地产机构提出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资料保存。
第一,严格客户身份识别。房地产机构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销售房屋或提供经纪服务。如客户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机构有权拒绝交易,并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强化可疑交易报告机制。房地产从业机构一旦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及洗钱,应当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资料保存要求。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需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