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3.《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
4.《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
5.《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埇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自然人
(一)申请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体现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2.民政部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及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需另外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可体现申请人与死亡人员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
4.填写《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由企业签字盖章。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2.办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需满足劳社秘〔2014〕19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1.经办单位或死亡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准备齐全以上材料并申报。
2.受理审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丧抚遗属窗口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核定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待遇。
当月申报,次月发放
免费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待遇核定支付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丧抚遗属窗口。
联系电话: 0557-392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