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字【2011】19号)第二章宿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二条待遇核算(1)基本流程:单位或个人在受伤职工治疗结束且认定为工伤后,携有关资料到……
二、承办机构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所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住院病历。
(二)本人宿州市辖区内农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备注本人的联系电话)。本人没有身份证和农业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在同一户口本上其他人的宿州市农业银行账户、身份证、户口本及病人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申办人准备齐全上述材料后,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初审后,审核结束后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情况下2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