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褚兰镇人民政府 > 就业创业领域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发文日期: 2024-02-07 16:33:08 生成日期: 2024-02-07 16:33:0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褚兰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词: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文章来源: 褚兰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07 16:33 责任编辑: 褚兰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咨询事项
  • 收藏事项
  • 分享事项

  • 政策法规

简洁版
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实施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 2.代理单位录(聘)用。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7-3911580
监督电话
0557-390769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57-3911580)

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 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详情版
目录清单名称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目录子项名称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基本编码
0020141070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11341302581508434M40020141070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302581508434M40020141070010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所属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区划
埇桥区
实施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57-3911580)、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人社类综合窗口)、预约网址(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 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57-3907697
咨询方式
0557-3911580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 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 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七、进一步创 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 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 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 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4.《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 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 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 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 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 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 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 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