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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服务
发文日期: 2025-05-09 16:38:29 生成日期: 2025-05-09 16:38:2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褚兰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文章来源: 褚兰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09 16:38 责任编辑: 褚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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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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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版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实施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互转法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57-3905271
监督电话
0557-3910031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0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人社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57-3905271)

预约地点(宿州市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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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版
目录清单名称
养老保险服务
目录子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基本编码
002014006016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编码
11341302581508434M4002014006016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302581508434M400201400601601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西路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人社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08:00-12:00,下午2:30-5:30
所属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区划
埇桥区
实施主体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57-3905271)、预约地点(宿州市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index=nav)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窗口领取和结果快递
监督投诉方式
0557-3910031
咨询方式
0557-3905271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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