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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监督检查
发文日期: 2021-12-06 16:51:03 生成日期: 2021-12-06 16: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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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镇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 永安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6 16:51 责任编辑: 永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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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见附件6)。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