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见附件6)。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