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细则》制定的依据:安徽省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2.各单位根据本细则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学校量化考核方案,成立职评小组负责考核,并严格执行。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所任学科课时量要达到埇教体〔2017〕59号文件规定数量。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要求。5.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三、 量化标准
(一) 能力条件(30%)
1.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班主任工作每学年赋3分,副校长及学校中层正职的校干每学年赋2分,担任学校中层副职及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每学年赋1分(不足一学年不赋分),累计计算。所带班级获先进班级称号或本人获先进班主任称号,省级加5分、市级加4分、县(区)级加3分、校级(区直学校或乡镇中心校,下同)赋1分;先进团支部、少先队在同一级别获奖赋同级别分值。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以最高分计算(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得奖励,可以累计计算。
2.教研组长所在教研组获得先进,省级加5分、市级赋3分、区级赋2分、校级赋1分;该教研组的教师赋分值的一半。学校或处室领导(第一负责人)所主持的工作获得区级先进赋2分,获得市级先进赋3分,获得省级先进赋5分。
3.提供学校签字盖章的所任学科近3年的原始、完整的备课笔记本、教学计划和听课记录各赋3分,每缺一年扣1分。
4.教龄按实际任教时间,每年赋2分。
(二) 业绩条件(50%)
1.年度考核合格一次赋1分,优秀一次赋2分。
2.所任学科在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对口升学考试、中考、市级统考以及学校监测等考试的成绩在同类学校、同年级排名中占前三分之一的赋5分,中间三分之一赋2分。(以近三学年度成绩累加计分;监测成绩需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3.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授予国家、省、市、区、校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分别赋9、7、6、5、1分。(不累计加分)
4.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区)、校级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称号的,分别赋9、7、6、5、1分。(不累计加分)5.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优质课评选、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分别赋9、7、6、5分。(不累计加分)
5.个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区、校级奖项的,分别赋4、3、2、1、0.5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分)
6.参加市级、区级、校级示范课、公开课或举办学术讲座者分别赋3、2、1分。(不同学期累计计算)
7.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方面,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区)奖项的,分别赋3、2、1、0.5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5分)
8.在同一学年度同一奖项多次获奖(包括同一奖项逐级申报跨年度的),只以最高一个档次赋分;在不同学年度多次获奖,可累计计分。
(三) 教研科研(20%)
1.参加国家、省、市、区教科研(教改实验)立项课题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分别赋9、7、6、5分,参加者折半赋分。(此项赋分需市(区)教研室提供依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凡在省级以上、市级、区级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不含增刊),分别赋3、2、1分;同一篇文章以最高分计算,不累计计算(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不予认可;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受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专著、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教材(如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师教学指导用书)的编写工作,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市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的(参与编写的各类习题集及试卷不予认可)赋3分。受聘参加学校教研部门组织的校本教材编写的赋1分。出版教育专著每部10分(此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分)
四、其他说明
1.所有获得奖项均以证书原件及相关文件为依据,各项累加计分后按项目权重加权合总计分。
2.在县域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申报条件的,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单独申报。
3.每学年度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则分别扣1分、3分;每学年病假每增加30天,事假每增加15天,加扣2分,任期內每学年累计计算;每学年度旷课一次扣5分,任期内有5次旷课取消参评资格。
4.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定:A、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B、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C、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5.以上所有量化考核时间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时间。(除标注外)
6.在乡村偏远地区学校任教三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审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
7.定量分数由校职评领导小组统计、审核,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考核分数相等无法排序,则由校职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8.本《细则》由永安中心校负责解释,如与上述文件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永安中心校
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