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二、承办机构
市就业管理中心失业科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服务流程
1.核对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等材料;个人填写的《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2.系统备案,审核失业保险待遇
六、办理时限
当场告知,次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02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