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埇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
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
埇桥区参保企业
1.受理:受理岗初审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全的告知原因后退回补正;不符合条件的退件。
2.审核: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
3.办结:办理岗即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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