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受理机构: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4、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小作坊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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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6、办理基本流程: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在登记前应填写《安徽省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交由登记部门进行核查。
食品小作坊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同时与食品小作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小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7、办理时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食品小作坊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收费依据及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9、结果送达:
食品小作坊登记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小作坊登记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登记的小作坊发放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不予办理、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书面告知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并说明理由。
10、监督投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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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检查:
1、检查制度: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2、检查标准: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3、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