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2019年7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皖安监应〔2016〕81号)同时废止。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19年8月5日
预案版本: 2019-08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单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编制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工作组
2.3 应急专家组
2.4 省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事故及响应分级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Ⅰ级、Ⅱ级响应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暂停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救援总结
6 预案管理
7 附 件
7.1预案编制依据
7.2事故分类分级
7.3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4应急保障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应急预案,详见附件7.1。
1.4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应急管理厅直接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上级指示或省应急管理厅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厅长。
副指挥长:分管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的厅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监管一处、安全监管二处、危化监管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处室)的厅负责同志(根据事故类别参加)。
成员单位:办公室、指挥中心、政法处、科技信息化处、监测减灾处、救援协调处、相关业务处室、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根据事故类别参加),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办公室:根据指挥长指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接收传达上级决策部署和厅领导指示要求并督办落实。负责本厅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
(2)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发布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信息。牵头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事故处置事项。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综合性工作,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承办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承办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有关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3)政法处:负责事故处置相关舆情监测应对。
(4)科技信息化处:负责建立省安全生产专家库,协调有关专家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厅机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运维技术保障。
(5)监测减灾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
(6)救援协调处: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承办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协助协调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社会动员。
(7)相关业务处室:安全监管一处、安全监管二处、危化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调度事故单位信息,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协调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救援等。
(8)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建立省化学品登记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处置提供相关信息。
2.2现场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救援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救援。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
2.4省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政府相关专项预案,协调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事故及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7.2。
对应上述等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Ⅳ、Ⅲ、Ⅱ、Ⅰ级。
3.2预警行动
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可以预警的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风险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以防范和减轻事故危害。
省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预警发布的同时,通知省有关部门、事故可能发生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3 信息报告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逐级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下列事故信息:一般及以上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信息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信息。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其中较大事故书面报告不超过2小时,重大以上事故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预案应急响应分为Ⅱ级响应、Ⅰ级响应2个等级。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由发生地市级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启动预案响应。省应急管理厅跟踪事态发展,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
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组织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省应急管理厅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派出工作组协助组织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上报并接受应急管理部指导。
4.2Ⅰ级、Ⅱ级响应
4.2.1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
发生重大(或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相关应急救援措施见附件7.3),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需要支援的提出请求。
4.2.2厅应急指挥部响应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重大(或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厅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接受应急管理部指导处置:
(1)指挥长决定(如指挥长外出不在,依次由分管相关业务处室、指挥中心、救援协调处的厅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指令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
(3)厅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调集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赴现场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对事发地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协调省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涉及到外省市的,及时予以通报;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指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4)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
(5)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
4.2.3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与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省政府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处置。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事发地市级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应急救援专家等。省应急管理厅工作组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市级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向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移交指挥权。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2)应急联动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市级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组织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通道等。
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以及发改、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救治及其亲属安抚;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综合组: 由应急管理、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资料管理等工作。
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4.3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事发地市级政府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省应急管理厅工作组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4.4应急暂停与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现场救援指挥部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省应急管理厅终止本预案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受伤与救援伤亡人员补偿安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害救助、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救援总结
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在应急终止后,将应急救援总结送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应向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应急处置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组织修订和演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附件
7.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6.《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8.《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9.《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32号)
10.《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11.《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2012〕130号)
12.安徽省人民政府相关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
7.2事故分类分级
类别 等级 |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
一般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等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类别 等级 |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
较大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较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等 其它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的事故 |
类别 等级 |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
重大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它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类别 等级 |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领域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领域 |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 |
特别 重大事故 |
尾矿库发生洪水漫顶、大规模管涌、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行业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 |
金属冶炼行业发生高炉(转炉、焦炉)炉体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等 其它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等 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中发生的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一次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分级
7.3事故单位及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7.3.1事故单位响应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7.3.2事发地政府部门响应措施
事发地政府及其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7.4应急保障
7.4.1应急处置信息联络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机关值班制度,按“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不同时段配备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特殊时段加强值班备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事故信息,确保应急处置联络通畅。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处置相关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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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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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总值班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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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总值班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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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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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应急指挥部 |
人 员 |
电话号码 |
|
指挥长 |
张海阁 |
|
|
副指挥长 |
汪黎明 |
|
|
副指挥长 |
李大华 |
|
|
副指挥长 |
余 泳 |
|
|
副指挥长 |
张卫国 |
|
|
办公室 |
何家齐 |
|
|
指挥中心 |
洪 泽 |
|
|
政法处 |
赵春桥 |
|
|
科信处 |
刘和龙 |
|
|
监测减灾处 |
李大春 |
|
|
救援协调处 |
魏文斌 |
|
|
相关 业务处室 |
安全监管一处 |
张敬东 |
|
安全监管二处 |
李运龙 |
|
|
危化监管处 |
许桂芳 |
|
|
省化学品登记中心 |
王懋祥 |
|
7.4.2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全省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4.3专家技术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设立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