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埇桥区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韩圩村后胡组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拆除,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目的
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品位。
二、实施范围
韩圩村后胡组原村庄范围,
三、实施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韩圩村村民委员会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埇政办秘〔2017〕20号)执行。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被拆迁户应按照拆迁协议约定,于2020年7月2日至7月16日,腾空房屋交付给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将按照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七、拆迁区内地面附属物残值归镇政府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运输、售卖,违者将按照侵占公共资产予以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