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皖及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9〕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我省有关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单位化工专业人才资源,支援和加强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精准化监管,探索和创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快速提升我省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实施方法
(一)确定重点县名单及专家需求。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该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确定重点县名单。按照每个重点县聘任不少于2名专家的原则,提出专家数量和专业需求。原则上,已确定为国家和省专家指导服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不再纳入本次工作重点县名单。
(二)确定派出专家。
1. 根据确定的重点县数量和专家需求,以及我省符合专家派出条件的企业、单位情况,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单位确定具体派出专家的企业、单位,以及每个企业、单位派出的专家数量、专业构成。
2. 被确定派出专家的企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专家基本条件,提出专家推荐人选。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市和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推荐人选的政治素养、专业特长、工作履历、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初审,确定专家候选名单。
3.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及有关企业,对专家候选名单进行再审核,确定聘任专家名单。由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两年。
4. 派出专家的企业、单位每半年可依申请开展一次省级化工安全专家指导服务,指导服务专家组差旅费、劳务费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相关企业、单位落实派出专家情况纳入省安委会对相关市的年度考核内容,对积极派出骨干专家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专家基本条件、职责和待遇
(一)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业绩突出,在主要化工装置岗位工作3年以上,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丰富。近期退休人员担任专家的,应是近3年内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在行政许可现场审查、行政执法检查、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安全培训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协助应急管理部门指导辖区企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同时,通过专家讲坛、示范检查、重点指导等方式,带动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专家不单独从事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执法等工作。
(三)在职专家聘任期间工资、奖金、待遇原则上由派出企业、单位支付,作为派出企业、单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聘任单位应对专家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综合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日,住宿由聘任单位统一安排,每月报销一趟探亲交通费用。派出企业、单位承担专家工资、奖金有困难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与派出企业、单位协商解决。专家休假原则上按照派出企业、单位的休假制度执行,具体应根据聘任单位的工作安排,由专家和聘任单位协商确定。派出企业、单位要将专家的受聘经历作为其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受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可优先推荐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安全生产专家。
(四)专家在受聘期间应遵守地方政府相关保密规定和有关企业商业机密的保密要求。
四、专家日常管理要求
(一)省应急管理厅在专家进驻前,组织对其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题培训,且以后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题业务培训,帮助专家全面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重点工作安排。要采用多种方式搭设交流平台,加强专家与政府监管人员、专家与企业、专家与专家之间的交流,更好地发挥专家作用。
(二)专家每半年要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作为其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省应急管理厅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专家进行履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派出企业、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进行动态调整。
(四)重点县聘任专家产生的费用可由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经费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专家聘任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明确的责任、任务,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专家聘任工作。
(二)保证各项配套激励政策落地。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专家及其派出企业、单位享有的激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执行标准落实到位。
(三)强化跟踪问效。省应急管理厅要定期评估专家聘任工作的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专家聘任和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确保专家聘任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应急管理局因工作需要聘任专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