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二、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市监所
三、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六、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七、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办理基本程序
申请人申请——资料审查——行政受理——审核(现场核查)——行政审批——社会公告——制证发证。
九、申报材料目录
(一)新办证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示意图、说明和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文件;
5、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散装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需提交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8、申请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设施设备资料;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还应当提交与生产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9、连锁经营的食品销售企业,分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还应当提供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饮品制售含自酿酒的,还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遗失毁损补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交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按次序装订,一式一份;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
十、结果送达:电话送达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大营镇党政办 0557--26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