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申请或村民代表提议 具有我区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
↓
村委会调查 村干部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 |
↓
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选举评议代表,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
↓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并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入户调查核实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
↓
区民政局对收到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并公示。 |
↓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供养证》。 |
↓
落实“五保”待遇 |
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 救助供养标准:650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小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审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特困供养救助证,同时委托村(居)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间地点: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七、联系方式 :0557-331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