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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内容分类: 就业信息服务
发文日期: 2025-04-08 10:35:20 生成日期: 2025-04-08 10:35:2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桃园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就业登记政策
词:

就业登记政策

文章来源: 桃园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08 10:35 责任编辑: 桃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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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登记的对象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的劳动者。

二、就业登记的内容

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三、就业登记的办理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统一到参保地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

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办结时限自

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

所在地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并

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

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对初次办理就业登记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即时

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