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登记的对象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的劳动者。
二、就业登记的内容
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三、就业登记的办理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统一到参保地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
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办结时限自
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
所在地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并
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
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对初次办理就业登记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即时
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