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埇桥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桃园镇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所属学校校长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桃园镇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条 区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具体标准如下:栏杆镇、杨庄乡、褚兰镇、解集乡50元/往返;曹村镇、时村镇40元/往返;夹沟镇、支河乡、永安镇、苗安镇、蒿沟乡、桃沟乡30元/往返;大店镇、灰古镇、顺河乡、芦岭镇、大营镇20元/往返;永镇乡、朱仙庄镇、大泽乡镇、西二铺乡、符离镇15元/往返;祁县镇、北杨寨乡、市区(含街道办事处)10元/往返。
镇内公务活动,不予报销交通费。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如下:北京、上海500元/天;广东、深圳450元/天;浙江、厦门400元/天;天津、江苏、福建、山东、青岛、河南、云南380元/天;重庆、四川、贵州370元/天;其余地区350元/天。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具体为:埇桥区内50元/天;埇桥区外100-120元/天,其中: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凭交纳伙费票据(经本人签字的复印件)按定额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费;未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费。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镇内公务活动,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在埇桥区域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到埇桥区域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缴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乘坐公务用车或由其他相关单位提供车辆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得报销、领取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领取一次;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必须提供举办单位的证明材料,住宿凭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住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在本区内出差,原
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确因紧急事务需要住宿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凭住宿发票报账,但不得超过17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原件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复印件经本人签字后作为报销差旅补助的附件。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子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出说明,经所在单位确认和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标准报。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务用车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上级按规定给子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埇桥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
桃园镇中心学校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