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二、承办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四、申请条件
- 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
五、申报材料
村居评议、乡镇审核意见、救灾补助的对象名单
六、服务流程
-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确定审查方式
审查:窗口人员将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审查意见
决定:窗口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核查结论,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及时办结并反馈信息给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7-3682110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