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网站相继发布两项通知,均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关于反馈安徽省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事项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4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修订完善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决我省历史遗留实际问题,促进生产经营设备(耗材)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待遇、公平竞争,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修订完善72个项目,取消进口加收政策。修订完善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通知涉及价格项目的贯标和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生效。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修订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览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疏导价格突出矛盾,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性,便于评价监管,根据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长三角一体化等精神要求,在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及临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参考行业主管部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借鉴长三角地区有益经验,按照相关工作程序,修订完善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4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时停用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通知涉及价格项目贯标和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组织做好本地区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