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安徽法院数案被收录,“安徽高院”微信公众号现开设专栏予以推介,更好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参考,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指引。
高某家属与任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
——“法院+人民调解”联合化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375-344
关键词:民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非机动车道被撞倒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道交一体化”平台 人民调解
高某在某路段步行,因路段内多辆汽车违章停靠在人行道内,高某只得在非机动车道上步行,被此时恰巧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任某驾驶电动车不慎撞倒,导致高某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在有明确禁停标志路段违停挤占人行道的三辆机动车车主均承担次要责任。后高某家属与各责任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各责任人对责任承担意见不一致,协商未果,高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经过案情梳理,认为本案调解工作存在三方面难点:第一,高某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当事人之间对抗情绪大;第二,本案涉及多名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其中三名违停车主均为外地当事人;第三,本案各方对当事人间的责任划分,尤其是违停车辆责任承担、保险机构的理赔范围均存在争议。调解员在实地走访并与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交警沟通、了解案情全貌后,决定采取“逐个击破”方式,通过“背对背”调解,依次对各当事人做工作,着力化解当事人间的抵触情绪,倾听各方诉求。
调解过程中,任某表示其驾驶的电动车与高某碰撞并不严重,高某死亡主要系三辆机动车违停导致,应由违停机动车车主承担。而三名违停车主表示案发时车辆并非驾驶状态,不存在侵权行为,对高某的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调解员一方面向任某释明,任某的违章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高某的死亡结果,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论是从法理或是情理出发,都应积极履行相应赔偿责任,争取高某家属谅解;另一方面向三名违停车主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三名违停车主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虽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但三名违停车主的违停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违停状态并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后,任某与三名违停车主均表达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意愿。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根据各当事人意见提出初步调解方案框架。随后,调解员通过“道交一体化”平台组织各方当事人在线上进行“面对面”调解,充分运用换位思考法等心理学手段让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并就调解协议具体细节方面进行确定,最终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任某与三名违停车主分别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大小与高某家属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付款期限等详细内容达成一致,分别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2条、第1179条、第1181条、第11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56条
道路交通纠纷具有多发易发、涉及部门多、赔偿计算复杂、及时理赔难等特点,且基于个案情况,亦常见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对抗情绪激烈等情况。本案中,因高某死亡、涉及责任人较多且均对责任承担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化解工作,发挥调解促和作用,促使各方当事人理性协商解决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全面分析案件情况及症结所在,重点关注案件的核心矛盾,同时将心理学手段融入调解全流程,面对各当事人的不同分歧对症下药,找准息诉着力点,发挥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优势,实现“行内人调处行内事”;法院做实指导调解职能,对各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引导各当事人充分认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针对各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开展在线调解,提升纠纷化解质效,不仅妥善化解纠纷,也减轻当事人诉累。
推荐部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