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对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足保费并且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月)确定。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缴费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5)按照省政府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中央确定的8个月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