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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发文日期: 2022-04-19 09:47:13 生成日期: 2022-04-19 09: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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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杨庄镇人民政府 文  号: 非正式文无文号
名  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民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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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民族变更)

文章来源: 杨庄乡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4-19 09:47 责任编辑: 杨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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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设区的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意变更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一级事项(编码) 二级事项  (编码)
10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122005000
民族成分
变更、更正
122005003
1.受理部门;各派出所户籍室
2.办理条件;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3.办理流程;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4.所需材料;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变更人《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