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享受的失业保险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一)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
(二)失业人员本省跨地区流动的。
五、服务流程
(一)核对所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证》、《联系函》。
(二)区社保局补录失业保险交费信息。
(三)系统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办理时限
跨省的7个工作日;本省的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0557-3022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