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
二、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申请条件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补贴标准
一、脱贫户就业奖补。脱贫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640元/人/月的标准给与脱贫户补贴,企业享受300元/人/月的奖励及社会保险补贴。脱贫户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或居家就业的,按照的200元/月的标准给予已脱贫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补贴,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成功6个月以上,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创业补贴。
三、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按照外出距离200公里以内补贴300元,外出距离200-500公里之间补贴400元,外出距离500公里以上的补贴500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交通补助。
六、申报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社会保险内容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保补贴申报表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单据复印件
七 、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在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社保补贴申报表;
(二)区就业局通过“系统”查看用人单位填报的信息,并对申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向区就业局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四)区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提交给区人社局就业股审核;
(五)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服务流程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向区社保局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九、办理时限
按季度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一、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短信
十二、联系电话:0557-461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