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文日期: 2023-10-13 10:33:40 生成日期: 2023-10-13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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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顺河镇人民政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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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宿州发布告知书!事关农村集体聚餐

文章来源: 顺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13 10:33 责任编辑: 顺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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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主动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应当主动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3.农村集体聚餐菜单(或食材清单)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审查后不得随意更改。

4.严禁采购“三无”食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野生蘑菇、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等;严管甲醇、丙醇等醇基燃料,防止误作白酒饮用。

5.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6.餐饮具、容器、工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7.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

8.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

9.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的份量不少于125克,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

10.管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等,防止食物中毒。

11.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12.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严重餐饮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相关条款处罚。

13.就餐人员一旦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医院救治,同时上报村(居)民委员会,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