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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服务
发文日期: 2024-05-20 14:53:27 生成日期: 2024-05-20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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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顺河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文字指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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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指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顺河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5-20 14:53 责任编辑: 顺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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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

事项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办理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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