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拟对宿州市银河一路西延项目二期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以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公告》,经研究决定正式启动宿州市银河一路西延二期房屋征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标准
1. 房屋及附着物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规定执行。
2.房屋占地及院内空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标准。
3.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市区征收部门摸底备案面积为准,另行搭建不予补偿。
二、认定标准
(一)房屋面积认定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2.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在征地调查时,经征收实施机构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按实际丈量认定面积。
3.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另行评估。
4.被拆迁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予补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不予补偿。
(二)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用途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分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居住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居住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三、补偿原则
对于认定为可予补偿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不予补偿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补偿方式
1.征收居住用房,经协商同意,对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按照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2.征收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为商业用途的房屋、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具有合法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利用自有合法居住用房,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征收实施机构上报告对营业场所第一自然间进行评估,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五、过渡费及搬家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征收机构应该按照被征收房屋可予补偿建筑面积给予以下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居住房屋)按实际拆除房屋面积计算。
8元/月/㎡计发6个月,即每平方米48元。
2.停产停业补助费
商业用房:20元/㎡计发3个月,即每平方米60元。
工业仓储用房:12元/㎡计发3个月,即每平方米36元。
3.搬迁补助费:8元/㎡。
六、征收实施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人民政府
七、签约期限
征收公告之日起2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15日):2022年2月22日至3月8日
第二时段(10日):2022年3月9日至3月18 日
第三时段(5日):2022年3月19日至3月23日
八、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60元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20元的奖励。
第三时段及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九、法律责任
(一)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书。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自行处理相关关系,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签订协议后逾期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中各项奖励根据逾期时间相应减少,每逾期1天减少10%,直至取消全部奖励,并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同意由收迁部门处置。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1. 对于有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合法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并依法提存。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在补偿资金依法提存公证后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
2.对无有效权属证书、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或无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违法建设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土或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收回土地决定》或《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公安、规划、国土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
(七)为促进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纪委监察或者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
2.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非法经营加大打击力度;
4.公安机关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加大打击力度;
5.税务机关对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
6.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
(八)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以自焚、自残、自杀等方式相威胁,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恐吓、侮辱、谩骂以妨碍依法征收的;
2.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3.散放恶犬妨碍依法征收的;
4.故意制造谣言、散播虚假消息的;
5.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的;
6.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的;
7.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十、附则
(一)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估报告、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征收范围内或登报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被征收房屋拆除过程中,征收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经西二铺乡人民政府研究后作出补充规定。
附件:西二铺乡关于成立银河一路西延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名单
西二铺乡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附 件:
西二铺乡银河一路西延二期项目
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名单
为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拟对宿州市银河一路西延二期项工程暨宿永路两侧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等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工作需要,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西二铺乡银河一路西延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张 波
常务副总指挥:刘玉丛 姚清四 武克宝
副 指 挥:杨莎莎 吕 斌 梁 明 屈浩伟
王 丹 朱慧林 张宝峰 李东升
马发展 侯本珍 张存宝 蔡 华 臧 伟
成 员:宋 晓 邵栋良 韩军峰 张彦军 许 鹏
邹 鹏 苏 童 翁敬胜 司 宇 李 峰 毛圣勇 蒋胜利 刘恩东 段书亚 陈儒卿杨大建 刘 庆 黄俊杰 孙洪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征迁办,武克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韩守军同志任技术指导,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征迁组、测量核算及财务组、维稳保障组,具体职能如下:
一、综合组
组 长:姚清四
副组长:武克宝
成 员:韩军峰 张彦军 邵栋良 苏 童 翁敬胜
职 责:拟定征迁政策,统筹协调征迁工作组分工,划定工作范围,宣传指导征迁政策,协调解决征迁中出现的难点。汇总数据,整理台账资料。
二、征迁组
1. 第一征迁组
组 长:吕 斌
成 员:杨莎莎 朱慧林 张存宝 李 进 邵栋良
毛圣勇 蒋胜利 黄俊杰
2. 第二征迁组
组 长:姚清四
成 员:屈浩伟 李东升 侯本珍 臧 伟 蔡 华
张彦军 许 鹏 李 峰 孙洪标
3. 第三征迁组
组 长:武克宝
成 员:梁 明 王 丹 张宝峰 马发展
邹 鹏 刘恩东 段书亚 刘 庆
职 责:负责征地拆迁、问题调处,对银河一路西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测量并登记核算,按时完成征迁任务和做好征迁期间各项服务工作。
三、测量核算及财务组
组 长:屈浩伟
成 员:臧 伟 韩军峰 黄凤丽 邵栋良 司 宇 陈儒卿
职 责:负责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及附属物进行测量并登记核算,负责征迁过程中的财务保障及后期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四、维稳保障组
组 长:屈浩伟
成 员:侯本珍 宋 晓
职 责:负责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掌握相关信息,制订相应措施,维护征收安置秩序、协调处置突发性事件,确保无障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