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和第四批“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所、民政所:
为大力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典型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深化全区法治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和第四批“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
(一)推荐范围、条件
1.推荐范围
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20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推荐。
推荐评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被注销、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同时,根据《“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
推荐评选“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保留“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被注销、撤销“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同时,根据《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建设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
推荐评选“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保留“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申报;被注销、撤销“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申报。同时,根据《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
2.推荐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村级组织健全完善,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保障坚强有力。同时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宪法和民法典、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成效明显。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为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二)推荐程序
命名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根据“谁推荐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公示要求。
1.“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并由其书面征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层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区司法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择优推荐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2.“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程序
(1)推荐和单位公示。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核并由其书面征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层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区司法局、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在拟推荐对象所在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至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2)初审和市级公示。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按照《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统筹全市的命名推荐工作,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汇总推荐名单,撰写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并在市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最终推荐名单报至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3.“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程序
申报命名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村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由其书面征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基层司法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按照《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统筹全区的申报工作,就申报程序的规范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汇总申报名单,撰写申报推荐工作报告,并在区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申报对象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并采取实地查看等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村(社区),不作为申报命名对象,名额自动取消。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二、第四批“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
(一)推荐申报范围
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20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均可推荐。
推荐评选“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社区),在2021年度复核中,被保留“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申报;被注销、撤销“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申报。同时,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
(二)推荐申报条件
1.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详见附件5)进行自评,各单位申报一至两个村(社区)。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1.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
5.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申报命名程序
1.申报及考核:本次“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各村(社区)经司法所、民政所同意后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其书面征求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深入实地,认真考察和考核,形成推荐意见或报告。
2.公示:考核合格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拟上报的“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应将名单和审批表一并上报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3.审批: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对各地申报名单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将拟命名名单在区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下发通知予以命名。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要以这次申报工作为契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我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二)要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让群众参与到命名推荐全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并将其作为命名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采用层层听汇报、大范围索要台账等做法。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命名推荐工作,真正把示范创建过程变成深化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
(四)请各司法所、民政所将“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报告(附汇总名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各一式四份,审批表用A4纸双面打印),于2022年5月18日前将纸质版签字盖章报送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电子版报送至邮箱;将“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报告(附汇总名单)、《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第四批“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各一式四份,审批表用A4纸双面打印),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纸质版报送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电子版报送至邮箱。同时报送推荐汇总名单电子版,由区司法局抄送区民政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赵橙桥
联系电话:3053990
邮箱:yqqxjg@163.com
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股 李峰
联系电话:3312832
附件:
1.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2.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3.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4.第四批“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5.《宿州市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送审单位: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民政厅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是“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用
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或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
工整,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单位名称栏填写被推荐单位全称。
四、盖章栏均需要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五、“工作情况”要真实准确、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字数1000字以内,可另行附页。
六、本表规格为A4纸。
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 在 地 |
省 市 县(区) |
|
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
工
作
情
况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司法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民政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司法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送审单位: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民政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九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 在 地 |
市 县(区) |
|
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
工
作
情
况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司法局、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司法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省民政厅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
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
附件3
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送审单位:埇桥区司法局
埇桥区民政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九批“宿州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所 在 地 |
县(区) |
|
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
附件4
第四批“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审批表
申报单位: 村∕社区
送审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批“埇桥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所 在 地 |
宿州市埇桥区 |
|
单位名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
|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