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日常工作机构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Ⅳ级响应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与救援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七、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7.2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3 预案管理
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救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区安全监管局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区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提高水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思想、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区安全监管局设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安监局分管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区工信委、区国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承接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区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核实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收集、提供有关矿山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救援物资保障等信息资料;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
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现场秩序维护,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4.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的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定。
5.区工信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6.区国土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地质资料查询,提供抢救区域最新地质资料。
7.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事故调查组做好受害人员家属的安抚以及善后事宜等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抢险,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9.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的救援资金调配工作。
10.区监察委: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1.有关乡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本辖区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
2.2 日常工作机构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矿山监管科,负责日常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与指挥部委派的现场工作组及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
(3)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调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物资。
(4)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的基础资料和信息。
三、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1)区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室统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和报告。矿山安监科应掌握非煤矿山企业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2)非煤矿山企业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相应。发生一般(Ⅳ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4.2 Ⅳ级响应
4.2 1应急决策
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要求;
(2)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 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通知有关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 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调集抢险救援物质,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5)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现场指挥;
(6) 落实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 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
4.2. 2指挥协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导协调现场抢救工作,协助有关乡镇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2. 3 应急联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4.2. 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与救援工作总结
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六、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区安全监管局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
6.2 应急救援与保障
6.2. 1 救援装备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救灾装备、设施等。
6.2. 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 3 救援医疗保障
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过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医疗部门支援。
6.2. 4 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2. 5 物资保障。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有关单位、乡镇要根据本地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 1 公众信息交流
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3. 2 培训
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并协助省安全监管局做好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6.3. 3 演习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区安全监管局。
七、 附则
7.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0557—3703107,
传真:0557—3703108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全监管局制定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救援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