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和失业登记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积极求职,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参加失业登记机构组织或资助的培训。
申请条件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解除劳动合同书
办理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地点(方式)
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社区居委会或乡镇社保所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
咨询电话
电话:0557-390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