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4-03-22 09:52:47 生成日期: 2024-03-22 09:52:47
生效时间: 2024-03-22 09:52:47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北关街道办事处 文  号:
名  称: 【服务指南】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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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 北关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3-22 09:52 责任编辑: 北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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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2、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3、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4、申请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5、申请材料目录: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附件2);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附件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签订《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制作备案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

7、办理时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8、收费依据及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摊贩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9、结果送达:

食品摊贩备案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摊贩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食品摊贩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不予办理、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书面告知食品摊贩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10、监督投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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