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三)《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待遇核定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条件
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4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退休职工档案
(四)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需提供有关的审批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一)区人社局养老股审核退休申报材料。
(二)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查已批复人员的个人账户,确定无欠费后办理在职转退休。
(三)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新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月制定养老保险支付方案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五)新批退休人员在批文下发次月20日后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领取退休金银行卡。
七、办理时限
(一)首次领取退休待遇,当月批准次月20日后领卡
(二)原有离退休人员每月15日前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待遇核定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