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小作坊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条件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添加剂;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五)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和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新办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二)延续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与变更食品生产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登记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注销申请书;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补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五、办理地点
请在当地食药监所办理。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有效期限
五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