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灾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紧急转移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生活救助按每人20元/天的标准予以保障;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粮、衣被、饮用水等生活保障物资救助。
以上信息来源于: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宿民发〔2016〕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