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灾后因灾无房居住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集中安置等方式灵活进行安置,鼓励自行安置。
(二)标准。确需政府集中安置的,尽量利用闲置公房、搭建过渡安置房或者政府出资租赁房屋予以安排,并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确保安置点群众有饭吃、有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热水洗澡、有病得到及时医治。
以上信息来源于: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宿民发〔2016〕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