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西关街道办事处 > 救灾领域 > 灾后救助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灾后救助
发文日期: 2024-04-18 15:13:51 生成日期: 2024-04-18 15:13:5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办事处 文  号:
名  称: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认定及补助标准之五】: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词: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认定及补助标准之五】:倒塌、严重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文章来源: 西关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18 15:13 责任编辑: 西关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居民唯一现住住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房屋倒塌,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房屋严重损坏,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倒塌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倒塌的,房屋有一定损坏稍作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纳入恢复重建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房恢复重建(含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2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1万元。

2、损坏房屋维修(含严重损坏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户均不少于0.6万元,一般户户均不少于0.4万元。

以上补助标准只是户均标准,各县区在确定实际补助金额时,可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酌情上下调整。对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应当予以兜底保障,实施政策叠加。

特困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因灾一般损坏房屋的,视情予以款物救助。


以上信息来源于: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宿民发〔2016〕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