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应急响应
6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标准见附件1)。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6.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省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兄弟省市请求支援。
(9)及时向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6.2.2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