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区司法局 |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依申请类 |
2 |
区司法局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法制、信访、财务装备和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相关程序报送审批,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3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损坏换发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律师工作股 |
依申请类 |
4 |
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5 |
区司法局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依申请类 |
6 |
区司法局 |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在受理行政复议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 |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
主动服务类 |
7 |
区司法局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8 |
区司法局 |
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9 |
区司法局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10 |
区司法局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
主动服务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