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商家态度较好进行道歉,也可以选择更换食物或降低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