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其他组织
四、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参保人员上月工资花名册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或集体合同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单位准备齐全申报资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申报参保登记。
(二)受理审查:参保登记窗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签章是否清晰有效,不符合条件的指出原因并退回。
(三)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签批。
七、办理时限
当月申报,当月办理,次月生效。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电话:0557-3927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