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沱河街道办事处 > 社会保险领域 > 工伤保险服务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服务
发文日期: 2020-11-10 15:52:42 生成日期: 2020-11-10 15:52:4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沱河街道办事处 文  号:
名  称: 服务提示:工伤保险服务流程
词:

服务提示:工伤保险服务流程

文章来源: 沱河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10 15:52 责任编辑: 沱河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

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过行政复议期后)。
(2)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3)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4)工伤待遇审批表。
(5)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单位盖章。
(6)工伤职工如需要评残,需到医保处填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