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已经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2.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行政审批科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行政审批科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