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1.身份证
2.解除劳动合同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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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地点: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57-3905271
十、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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