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1.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2.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就业人员,应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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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埇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57-3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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